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检查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查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补充相关材料。飞行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认真审核、充分研判、集体决策,妥善进行争议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