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三)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