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第四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