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