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