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