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部门接收的举报线索,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