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