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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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