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