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