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