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