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三条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