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