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