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