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