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