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