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七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