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九)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九)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