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五)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四)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