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一)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第五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