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