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