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