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