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二十一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