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调离、退休、退职; 被辞退、开除;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