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