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