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 第十三条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 第十六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