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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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