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