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等,遵守行业规范,对其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