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