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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信息披露规则,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北交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经注册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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