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