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