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北交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