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通过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要求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