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