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