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