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