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