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八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