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