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