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