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