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